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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保理业务范围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作者:银条法[199…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6


银条法[1997]23号
 
颁布日期:19970509  实施日期:19970509  颁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国际业务部:

  你部《关于出口保理业务范围的认定及法律适用的请示》(中银业六[1997]15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保理是一项与进出口贸易直接相关的金融业务,涉及国外民事主体,当事人之间因签订保理协议构成的法律关系应属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鉴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没有对保理作出明确规定,在保理业务中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你行加入的《国际保理业务惯例》是国际通行的从事保理活动的国际惯例,不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在你行北京市分行、云南省分行与云纺公司出口保理纠纷一案中应予适用。

  二、根据上述《国际保理业务惯例》及云纺公司与你行北京市分行签订的《出口保理业务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出口商应将协议范围内的出口应收账款全部交由出口保理商负责债款回收。我们认为,应收账款包括在保理协议有效期间产生、存续的,对特定进口商的全部出口应收账款。云纺公司未将1994年3月的交货单据提交你行北京市分行,违反了保理协议,构成违约。

  三、本案中出口商云纺公司不仅存在上述违约行为,也违反了与进口商的贸易合同,致使货物因品质不符导致进口商拒付货款,所产生的损失当然应由出口商自负。因此,根据与云纺公司签订的《〈出口保理业务协议〉的补充协议》中“若进口商对货物质量有争议或因出口商责任引起的拒付及拖延付款,出口保理商有权向出口商追索融资款项”的规定及云纺公司出具的《扣款授权书》,你行北京市分行委托你行云南省分行从云纺公司账户上扣回出口保理融资本金、利息及有关费用,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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