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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500修订进展及若干问题探讨

作者:王善论    文章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06年第6期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8-19


  UCP,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即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恐怕是迄今为止业界自律性惯例中最负盛名的典范了。当然,该惯例也是经过了一个漫长的不断实践和修改的过程后,才得到各国银行业及贸易界的普遍接受和支持。而且,即使在正式问世70多年后的今天,UCP仍需面对各方的挑战以及不断地调整,以适应新形势下的贸易需要。

  一、UCP的历次修订回顾

  19世纪80年代,商业银行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在英国伦敦产生后,由于它对买卖双方具有货款安全保证和资金融通的作用,因而较快地为业界所接受和推广。但在其初期的实践中,由于缺乏对信用证的统一的规范解释,在信用证业务中出现了极大的混乱。

  国际商会在1929年7月的阿姆斯特丹会议上正式通过《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Uniform Regulations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于1930年以第74号出版物公布,并建议各国于1930年5月15日起实施,这就是UCP的第1个版本。此后,考虑各方意见以及经济、技术环境的变化,国际商会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信用证结算就摆脱了过去那种无章可循的状况。

  1933年5月,国际商会在维也纳举行了第7次大会,通过了修订本,并以第82号出版物颁布,且更名为《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Commercial Documentary Credits)。

  国际商会为了协调美国和其他国家的意见,于1951年6月在里斯本通过了第2个修订本,称为国际商会第151号出版物。由于这个版本在一定程度上协调了个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明确了各自的权责,对许多条款和术语作了统一的解释和规定,因而逐渐为欧洲大陆和美国的银行所承认。

  1962年4月,国际商会在墨西哥通过了UCP的第3次修订本,更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随后以第222号出版物出版。这次修改的重大意义在于此前一直坚持自己的信用证业务标准(称为伦敦实务,London Practice)的英国及英联邦国家都接受该出版物,至此,UCP才算成为被国际上普遍接受和使用的统一惯例。

  1974年12月,国际商会对UCP作了第4次修订,以第290号出版物公布。该修订本的内容较为详尽,其主要特点是吸收了集装箱运输及其运输单据的最新发展,并对信用证各方之间的关系作了更简洁的区分和界定。

  1983年6月,国际商会对UCP作了第5次修改,以第400号出版物出版。该版本的最主要修改就是增加了备用信用证的内容。其他文本变化也特别多,另外也多出了5个条款。运输业发展出来的新技术标准以及电子传输方面的最新发展也被包含在这次修改当中。

  1993年4月,国际商会第6次修订了统一惯例,以第500号出版物公布,于1994年1月1日生效实施,也就是至今仍在适用的UCP500。该版本主要从4个方面对UCP400作了修改:(1)针对银行审核单证的新规定;(2)运输单据的分类对待;(3)澄清银行的做法;(4)增加对受益人的保障。

 

  二、1994年以来UCP500的发展状况

  由国际银行家、法学教授、金融业律师等专家历经3年时间精心修订的UCP500受到业界的普遍好评,期望该修订本能有效降低信用证项下单据的拒付率以及与信用证有关的争讼。为达到上述目标,国际商会同时还出版了《UCP500&400比较》(第459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操作指南》(第515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标准格式》(第516号出版物)。另外,为了加强对信用证问题的研究及探讨,国际商会还在1995年创办了专门的刊物——Documentary Credits Insight,DCI属季刊,详细报道国际商会在跟单信用证方面的最新意见和实务,同时还详细及时地报道各国的判例和实务。

  当时的修订工作组组长Charles del Busto先生在UCP500的前言中提到:工作小组不仅考虑到有关跟单信用证的实务,而且努力预测跟单信用证未来的发展趋势。然而情况并非如此乐观,1994年以后拒付率不降反升,有关信用证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为此,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不得不给UCP500打了不少“补丁”,分列如下:

  (1)1994年9月1日,银行委员会公布了4个立场意见书(Position Paper),以澄清业界对UCP500中关于信用证的修改、议付、非单据性条件以及运输单据条款的误解。

  (2)1996年7月1日,银行委员会公布了《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的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Bank-to-bank Reimbursement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简称URR525,以解决银行间的偿付十分频繁且数额巨大,而UCP500第19条的规定又过于简单所带来的问题。

  (3)1998年4月6日,银行委员会批准了《国际备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ISP98),简称ISP98,以第590号出版物出版。这是因为尽管UCP500第1条规定该惯例可以适用于备用信用证,但由于备用信用证本身交易的复杂性,且随着备用信用证业务量的增加,造成实务界迫切需要一套更具体的标准实务规则。因此,ISP98的制定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这一需求。

  (4)1999年7月12日,银行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如何确定UCP500第20(b)条所指的正本单据的文件,以澄清对该条款的误解。

  (5)2002年4月1日,《UCP电子交单增补》(UCP Supplement for Electronic Presentation)正式生效,简称eUCP。该出版物是在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形势下,为了适应电子通讯技术的发展及其在国际经贸领域的广泛应用,以填补有关电子交单规定的空白。

  (6)2002年4月9日,银行委员会公布了《不符单据、放弃及通知》(Discrepant Documents, Waiver and Notice),以回应围绕UCP500第13、14条所提出的问题。

  (7)2002年10月30日,银行委员会公布了《可转让信用证与UCP500》(Transferable Credits and the UCP500)的文件,以解决围绕UCP500第48条所产生的问题。

  (8)2002年10月30日,银行委员会还公布了一份关于非银行(non-bank)开立信用证问题的文件,以明确ICC对银行以外的机构开立信用证问题的立场。

  (9)2002年11月5日,银行委员会在罗马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ISBP,以第645号出版物出版。该出版物以长达200个段落的篇幅,在UCP500使用了近10年后首次清晰地向世人诠释其中第13条a 款(“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中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为何物。

  此外,各国家委员会及银行仍有大量围绕UCP500的业务咨询提交到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要求作出是非判定或“司法解释”。迄今为止,国际商会通过一系列出版物(第565、596、613、632、660号)公布了400多个正式意见,这些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起草UCP条文背后的考虑和国际银行实务。

  为了更为有效地解决信用证纠纷,国际商会还在1997年10月推出了一套专家解决程序(2002年3月作了修订),叫做Documentary Instruments Dispute Resolution Expertise,简称DOCDEX。该规则试图提供一种独立、公正和快捷的专家解决信用证纠纷的方式,迄今为止已裁决了近40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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