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中,每天都有新的企业诞生,老的企业死去。唯有如此,整个市场才是常新的,有生命力的。
由此,被保证人根据法律规定,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宣告破产,也就是市场经济中经常发生的事。担保银行在得知被保证人破产的消息之后,可能会有两种想法:一是既然被保证人破产了,银行也不用承担其债务的保证责任了;二是这回完了,银行的追偿权要随着被保证人的破产而毫无用处了。这两种想法虽似为人之常情,但却与法律不相符。下面就让我们从破产的基本原理出发,来看一看被保证人破产,到底会给担保银行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一、 什么是破产?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用“破产”来形容一家企业没法还债而被迫倒闭的情形,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破产”则具有更为严格的内涵。
法律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经债权人或债务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公平清偿给所有债权人的法定程序。
破产这一法定程序的开始必须满足两个实质要件,即具有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所谓破产能力,是指债务人有受破产宣告的资格。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和其他法人具有破产能力,非法人企业和自然人则不能破产。所谓破产原因,是指法院可对债务人宣告破产的条件。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民事诉讼法》分别对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其他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原因作了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的原因是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其他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的原因是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鉴于“经营管理不善”是一个难以确定的条件,它在实际上就不再有什么意义, 因而概言之,我国以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作为破产原因,具体来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含义包括:1. 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2. 债权人已要求清偿;3. 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外,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程序包括破产的申请与受理,债权人会议,和解与整顿,破产宣告和清算等步骤。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前提,它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自己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一般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之后,应进行审查,除要求补交材料的情况外,应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是破产程序的正式开始。法院应在受理破产案件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并发布公告,将立案时间、破产案件的债务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公之于众。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集体为处理有关破产问题而组成的临时机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人员。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在于: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资料,确认债权有无担保及其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的草案;讨论通过对破产财产的处理分配方案等等。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法院认可并发布公告,破产程序中止,企业进入整顿期间,整顿期限为两年。法院在企业确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未达成和解协议,或虽达成和解协议,但未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裁定的方式宣告企业破产。法院应当在破产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其接管企业,并完成债权的清偿和企业的最后注销。
实行破产制度既是市场经济竞争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重新配置有序化和公平的要求。对于债权人来说,破产制度能够保障其债权在最大限度内得到公平的清偿;对于债务人来说,背着一身的债累得气喘吁吁,倒不如破产之后卸下包袱,重新寻找出路;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及时理顺债权债务关系,对社会资源重新进行优化配置,并有利于维护商事流转和交易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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