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0年10月,张XX通过陈XX与王X,以高息吸储为名联系到A制药公司的资金200万元,张XX向B银行大桥分理处负责人预先要了账号后,通过陈XX告知王X,由王X转告A制药公司主办会计将200万元存入该账户,大桥分理处于2000年10月17日出具了进账单。后张XX指使陈XX填写了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并由张XX加盖了伪造的银行印章后,连同该200万元进账单,通过王X出具给A制药公司。10月18日,张XX用伪造的A制药公司印鉴、营业执照复印件,以A制药公司的名义补办了存入该200万元的账户的开户手续。10月25日,张XX用加盖伪造的A制药公司印鉴的支票将该款转出,用于炒股。
2001年6月15日,张XX又通过高XX与王X,以高息吸储为名,联系到A制药公司的资金200万元,由高XX向B银行营业部负责人预先要了账号、空白印鉴卡、开户申请书后转交张XX,由张XX告知王X账号,由王X负责通知A制药公司主办会计将200万元存入该账户,B银行营业部于6月15日出具了进账单。张XX填写了存款开户证实书并加盖其私刻的银行印鉴后,连同银行进账单通过王X转交A制药公司。后张XX用前次伪造的开户手续,与高XX一起到B银行营业部补办了开户手续。6月21日,张XX用加盖伪造的A制药公司印鉴的支票将该款转出,用于炒股。 案发后,公安机关进行了追赃。2003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将追回的150万元归还了A制药公司。对不能收回的250万元,A制药公司与B银行多次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A制药公司宣称:A制药公司先后按B银行大桥分理处、营业部提供的账号各存入200万元,大桥分理处、营业部出具了真实的进账单,双方存款关系成立。因为B银行未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存款开户手续,仅根据犯罪分子提供伪造的复印件就为A制药公司开户,使犯罪分子以非法开户的手段,转移A制药公司在B银行的该存款成为可能;B银行对取款人提供的有关印鉴等有审查义务,但其未尽到审查义务,让犯罪分子以伪造的印鉴及假资料等轻易冒领了A制药公司的该存款,其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A制药公司将400万元真实地存入了B银行下属两个分支机构,大桥分理处和营业部出具了真实的进账单,故存款关系成立。因A制药公司未能按照《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中关于“单位在银行存入定期存款时,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的规定,在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大桥分理处、营业部也未能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开户资料正本原件、办理开户手续,给犯罪分子的诈骗成功创造了必要条件,故双方均有过错。双方的过错行为与A制药公司存款的损失之间均存在因果关系。现公安机关发还A制药公司150万元,对不能追缴的250万元,应由A制药公司与B银行共同承担。据此,判决:B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A制药公司人民币125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双方责任的认定与处理。双方之间存款关系成立且真实。A制药公司违反《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规定,在存款时未到存款银行办理开户手续,仅凭中介人通知的账号即将款项直接划到该账户,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大桥分理处、营业部违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未对存款人开户正本原件等资料进行审查,即以A制药公司名义补办开户手续,对此,双方均有过错。虽然双方的违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存款被骗的结果,但双方的过错行为均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为犯罪分子诈骗成功提供了必要条件,故双方的过错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双方均应对损失结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原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判决B银行对A制药公司的损失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件评析
总体来说,本案是一个简单案件,事实比较清楚,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此几乎没有争议,因此,案件结果客观上取决于法院对双方过错的认定。本案审理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对存款损失这一事实均存在过错,在无法定量分析双方过错程度大小的情况下,判决双方各半承担损失,应当说是既合乎法律规定又合乎情理的。
本案虽然简单,但一些环节应引起银行方面的高度重视:
1、犯罪分子充分熟悉并利用银行人员心理达到自己的目的。利用银行基层增存任务重、压力大的情况,允诺拉来大量存款,博得银行人员的好感;先预约账号、存款到账,骗取银行人员的信任,并使其产生麻痹心理;充分利用银行人员的麻痹心理,伪造印鉴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按规定应提交正本原件),完成银行开户;用预留银行的伪造印鉴开立支票转移存款。
2、银行方面没有严格执行相关开户制度。在增存的压力下,在“保、抢、挖”客户存款过程中,一些基层单位放松了对客户对象的审查,放宽了对开户条件的要求,最终给犯罪分子造成了可乘之机,这是本案应引起重视的第二个方面。
3、银行方面对作废的重要空白作证疏于管理。对正在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银行方面都进行十分严格的管理,但对于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一些单位工作中存在疏忽,未按照规定及时上交、销毁,时间一长,管理松懈,甚至于流散于银行之外,某种程度上形成了风险之源。本案即为一例,虽然法院判决中对此未予明确认定。 |